(吉隆坡24日讯)马青总团发言人方家椳建议通讯与多媒体部,为修改《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设下时间线,以便尽快更新法令内所含盖的范围与各种用词的定义,否则这项法令根本如同虚设,而且也无法有效管制电影相关的领域。

他说,在资讯工艺日新月异的今天,加上新媒体的发达,视频上载与电影制作已成了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甚至影响着大部人,特别是小孩的心智发展与对事件的认知。

“法律修改的内容必需要合时宜,同时保障人民的‘资讯安全’,惟需要以尊重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为大前提。”

他也说,当局可以参考新加坡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再依据我国的国情修订法令;因为我国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国家,许多敏感课题与外国可能会有差异,外国模式也不能全盘应用在我国。

他是针对通讯与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在国会内曾说明,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依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22(1)条文,都必须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才能拍摄、发佈影片;并在过后进一步解释指该法令已不适合应用在今天的环境,发表上述谈话。

他说,这个课题也进一步揭露国内其实有许多法令已不适宜在现在这年代使用,因此各部门应该检视这些法令,并且进行修改,否则一旦发生任何事件必需应用该法令时,才发现过时就太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