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党员行为守则》
每一位党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党的形象和良好声誉。惟其如此,党才能发挥其作为政党的最大功能。
因此,每一名党员务须时刻自觉自律的确保党纪不被破坏。
为了确保党的威信和尊严,每一名忠贞爱党的同志,必须严守以下守则;
1. 整体规范
1.1 所有党员必须严守党章及党员行为守则;
1.2 所有党员必须尊重并执行党的政策;
1.3 所有党员必须参与、协助及全力推行党所推动的活动;
1.4 所有党员必须捍卫党的良好声誉与形象;
1.5 所有党员不能泄漏党内会议的机密议题;
1.6 所有党员不得道听途说毫无根据的抨击党、党领袖及其他党员;
1.7 所有党员必须遵守及尊重党的决定,不得公开违背或向传媒发表不同的意见或立场;
1.8 所有党员必须通过党内管道处理及解决党内纠纷或不满;
1.9 凡持有外国永久居民地位的党员,不能出任国州议员候选人、上议员或县、市议员;
1.10 为了防止金钱政治,党领袖、党员、其代理人和支持者,不得以金钱、宴会、旅游、送礼或承诺委以党职、官职或以争取勋衔等利诱,来争取党员支持。
2. 财务及资产管理
2.1 担任党各级组织之执委必须妥当的管理党的财务及资产;
2.2 党各级组织的所有户口,必须由财政及主席/秘书联署,成为户口签署人;
2.3 党各级组织,每年必须向总财政提呈财务及资产报告;该报告书必须由财政及主席/秘书签署。
2.4 在党选成绩宣布后,卸任的执委会不得支出该组织户口内的任何银额,同时必须在党选后14日内将党的资产、户口及其他文件移交给新届执委会。
2.5 所有党的资产及款项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第17章所有条文的规定;
3. 党选守则
凡合格党员都享有党章赋予的竞选权利;任何党员不得妨碍、阻止、或企图妨碍或阻止其他合格党员履行这项权利。所有党员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3.1 党员本身在参选或为助选展开任何竞选运动时,必须确保选举在公正和健康的情况下进行。
3.2 竞选期间的文告、言论或其他宣传(包括网站、手机短讯、电子邮件等)内容必须以竞选者过去或现在的政绩表现、对将来的政策、计划或行动纲领为依归。任何人不得诉诸破坏性,捏造课题,歪曲事实及误导性的言论。
3.3 党员在党选年,出席或参与党总部的任何集会或宴会,必须按照及遵从党总部所作的膳宿、交通等一切安排。
3.4 因选举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必须呈交党总部选举指导委员会处理以寻求解决方案,不得向媒体发表或对外公开。
4. 全国大选守则
4.1 所有党员可以通过党内管道表明其有意提名为候选人的意愿;然而,一旦党决定该国州席位候选人后,全体党员必须全力支持党的决定。
4.2 所有党员在竞选期间,不得以任何身份或形式支持反对党,比如:沿户访问,筹募竞选经费,为反对党悬挂布条,印刷宣传品等。
4.3 所有党员不得参与或支持反对党举办的任何活动。
《马华国州议员守则》
1. 职责与义务
1.1 党的全体国州议员,必须一律遵守国阵和党制订、公布的议员行为守则。
1.2 必须出席议会会议,保持高度出席率,并须熟谙议会常规,按议会常规发言行事。
1.3 国州议员是代表人民参与议会立法的代议士,必须对所有将提呈议会通过的法案、修正案或任何动议做好研究与分析,以便在议会参与辩论,确保国阵与党的政策惠及全国与全民。
1.4 必须遵守已签署的宣誓书,尤其守秘的部份。
1.5 选区拨款,必须严守政府有关拨款的指南,同时必须在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拨款的报告提呈给总会长。
2. 选区服务
2.1 必须在选区设立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须聘请专职人员,定时开放,接受选区人民的投诉和提出的问题,并作好记录,妥善处理。可指定助理或选区内的党代表协助处理,而议员本身必须监督其效率并跟进。
2.2 必须定期访问选区,确保和选民有密切联系。
2.3 必须熟悉选区内的问题(如民生、基建、卫生、医药、教育设施等问题),了解政府行政、政策与选区问题的关系,以便有效实践国阵的大选承诺。
2.4 必须策划和拟定未来五年的选区工作及计划,包括处理选区民生问题的方案和选区各项发展的计划,并在中选后的三个月内,提呈给党中央设立的委员会。
3. 忠党
3.1 除了遵守国阵和党的议员行为守则,也必须遵守党中央制订、公布的《党员行为守则》,以维持党的良好形象与纪律。
3.2 作为中央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选区所属的州联委会当然成员、区会当然代表和区会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必须出席上述各组织层次的会议,参与议程讨论,最低限度了解会议的决议。
3.3 须支持党中央、州联委会的决策和推行的计划,也应积极参与区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各项重要活动。
3.4 必须与选区的党区会及州联委会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3.5 必须认清,所有的议席、官职,都是党的议席和官职,而不是私人拥有的,党有权力在适当时更换人选,必须遵照决定并给予配合。
《公职候选人推荐准则》
第一部份:内阁部长、行政议员及国、州、上议员
2005年10月4日中委会制定
2005年10月31日中委会核准
2007年1月23日中委会修正
1. 内阁部长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内阁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2届国会选举,惟在应届国会期间因内阁改组而出任内阁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10年;
1.2 担任总会长者,则不受上述任期限制,因为总会长的任期已经受到9年的限制。
2.州行政议员
2.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州行政议员者,其任期以一届为准。表现卓越者可继续被推荐出任,惟不得超过3届州议会选举任期。担任州联委会主席者,则不受上述任期的限制;
2.2 以上 2.1条文不适用于玻璃市与沙巴两州。
2.2.1党推荐在玻璃市出任州行政议员者,其任期为一届州议会选举。届满后由另一名州议员出任该职;
2.2.2党推荐在沙巴出任州部长或助理部长职者,将由中央委员会咨询该州联委会后才作出决定。
3. 上议员
3.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上议员者,其任期不可超过一届。在以下的情况,上议员的任期可延长多一届:
3.1.1 被党推荐出任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一职;
3.1.2 担任内阁正、副部长或政务次长;或
3.1.3 担任州联委会主席。
3.2 党将根据选贤与能的方式来遴选上议员推荐人选;
3.3 党在推荐上议员人选时将不考虑(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推荐以下党员:
3.3.1 在应届大选被党推荐为国、州议席候选人,但落败者;或
3.3.2 曾出任两届或以上之国、州议员者,但不包括将被党推荐为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内阁正、副部长、政务次长或担任州联委会主席者。
4. 担任国、州议员及上议员基本条件
4.1 拥有高中或以上学历;
4.2 语言能力佳,并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及执行任务者;
4.3 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与
4.4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的领袖,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5. 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5.1 出席相关中央政府或州政府的各重要会议,或上下议院或州议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5.2 密切关注各项法案、政策的通过,并监督各项法令的执行,确保没有违反政策意愿以及行政偏差;
5.3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汇报会或集会,并协助推动党务;
5.4 在区会会议上分别提呈国、州及上议员工作简报;
5.5 努力贯彻及实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6. 一般性准则
6.1 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总会长;
6.2 无论本准则其他条例如何规定,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6.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或授权总会长作出相关调整;
6.4 本准则从2005年10月4日开始生效,唯公职任期,则从其就任第一天算起。
第二部份:县、市议员
2005年10月31日中委会制定
2007年1月23日中委会修正
2009年3月25日中委会修正
2009年5月25日中委会修正
1. 县议员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县议员者,其任期不得超过10年(有鉴于各州政府的政策有别,细则由各州联委会决定);
1.2 国、州及上议员不得兼任县议员职。
2. 市政厅、市议会议员(市议员)
2.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市议员者,其任期不得超过8年(有鉴于各州政府的政策有别,细则由各州联委会决定);
2.2 国、州及上议员不得兼任市议员职。
3. 县、市议员基本条件
3.1 居住或工作或活跃于有关地方议会范围内的党员;
3.2 拥有至少3年永久党员籍;
3.3 至少拥有中学学历,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及执行任务者;
3.4 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3.5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3.6 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县、市议会各项会议;与
3.7 出任正、副部长及政务次长的秘书、新闻官、新村发展官及村长者不得兼任县、市议员。
4. 县、市议员遴选方式
4.1 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的面试;
4.2 有鉴于各州的情况不尽相同,委任遴选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方式、笔试及及面试的详情交由个别州联委会决定。马华中央党部将提供统一出题·范围供各州联委会参考。
5. 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5.1 出席相关地方议会各重要会议,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5.2 密切关注各项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项法令与政策的执行,确保没有违反政策、意愿以及行政偏差;
5.3 必须与国、州议员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任何与地方政府相关的课题;
5.4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5.5 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5.6 努力贯彻及实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6. 一般性准则
6.1 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总会长;
6.2 无论本准则其他条例如何规定,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6.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或授权总会长作出相关调整;
6.4 本准则从2005年10月31日开始生效,唯公职任期,则从其就任第一天算起。
(附件A)
遴选县市议员笔试及面试出题范围
(供各州联委会应用)
1. 笔试(中文/国语/英文)
a) 测试候选人对党(中央、州及地方组织)的认识;
b) 测试候选人对时事的掌握。
2. 口试(国语)
a) 通过处理民生课题方式(书信),测试候选人对国语的掌握。
3. 面试 – 评分标准
A. | 国语(表达能力) | 25% |
B. | 领导素质 | 20% |
C. | 对党的认识/党意识 | 20% |
D. | 对申请职位的认识 | 10% |
E. | 人际关系(党内各级组织/非政府组织) | 15% |
F. | 大选工作表现 | 10% |
| 总分 | 100% |
《马华新村委员会主席及新村发展官准则》
第一部分:马华新村委员会主席候选人遴选及推荐准则
1. 新村委员会主席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新村委员会主席者,其任期不得超过12年(总年数)或不超过65岁(有鉴于各州政府的政策有别,细则由各州联委会决定);
1.2 国、州及上议员不得兼任新村委员会主席职。
2. 新村委员会主席基本条件
2.1 居住、工作或活跃于有关新村范围内的党员;
2.2 必须是永久会员,并拥有至少3年党员籍;
2.3 至少拥有中学学历,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及执行任务者;
2.4 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2.5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2.6 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新村委员会各项会议;
2.7 出任正、副部长及政务次长的秘书、新闻官、新村发展官及县、市议员者不得兼任。
3. 新村委员会主席遴选方式
3.1 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进行的面试;
3.2 有鉴于各州的情况不尽相同,委任遴选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方式、笔试及面试的详情交由个别州联委会决定。马华中央党部将提供统一出题范围供各州联委会参考。
4. 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4.1 密切关注相关新村范围内发展及解决民生问题,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4.2 密切关注各项政策的制定,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并与村民密切交往、了解村民的需要、并拟定各项发展计划及监督发展计划的落实,同时确保没有违反政策及行政偏差;
4.3 必须与国、州议员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任何与地方政府相关的课题;
4.4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4.5 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4.6 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5. 一般性准则
5.1 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区会主席,有关部门及马华中央总部,副本交州联委会;
5.2 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5.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委会或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部分: 马华新村发展官候选人遴选及推荐准则
1.新村发展官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新村发展官者,年龄不可超过60岁。
2.新村发展官基本条件
2.1 居住、工作或活跃于有关县或区会范围内的党员;
2.2 必须是永久党员,并拥有至少3年党员籍;
2.3 至少拥有教育文凭(SPM) 资格、马来文必须及格及能以流利国语交谈、有效地参与会议及执行任务;
2.4 须完成党及部门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2.5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2.6 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村委会、区会及州联委会的各项会议;
2.7 所有新村发展官人选(新或延长委任),必须由有关区会推荐至州联委会,再通过州联委会所成立的遴选委员会面试,最后由中央作出最后决定。
3.新村发展官遴选方式
3.1 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进行面试;
3.2a 所有新任推荐者,必须通过面试鉴定其语文能力及能有效的执行任务;
3.2b 有关延长任期者,必须鉴定其过去的表现及通过州联委会的KPI评估。
4.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4.1 出席相关县、区会及州联委会的会议;必须协助并拟定区内各新村发展计划及监督有关工程完善的落实。
4.2 必须与国、州议员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任何与地方政府相关的课题;
4.3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4.4 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4.5 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5.一般性准则
5.1 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有关部门,副本交州联委会及区会;
5.2 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5.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委会及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